2026年4月23日,检察日报二版头条刊发《这一回“较真”很值 甘肃肃北:开展类案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》。

《检察日报》截图
“今年公司接了好几个新项目,签合同时我特意让法务把管辖条款写得清清楚楚。”近日,面对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的回访,某商砼公司负责人老马感慨。
2025年4月,肃北县检察院开展“涉企法律维权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”主题宣传活动,组织检察官走进多家企业,面对面“问诊”,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。走访中,老马随口一提的“旧事”,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。
原来,该商砼公司就一笔200多万元的合同款纠纷,曾向法院提出过管辖权异议。异议被驳回,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上的一句话——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,让企业在将信将疑中错过了上诉期。
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,当事人是可以上诉的。”检察官认为,保障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权不仅仅是程序问题,更关系到企业诉讼选择权、时间成本和诉讼策略。如果连上诉权都被“隐形”了,那么企业的诉讼权利从一开始就被打了折扣。
在进一步调取法院近三年所有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卷宗并逐案审查后,检察官发现,老马的遭遇并非个例。在某科技公司、某建设公司、某商砼公司等三起案件中,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均载明“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”,无一例外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。
送达方式也有问题。三起案件的裁定书均通过电子送达,系统中没有任何关于告知上诉权利、期限和上诉法院的记录。当事人收到的只是一纸“生效”文书,根本不知道这份裁定其实可以上诉。
为确保监督更精准,2025年7月,肃北县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,邀请人民监督员和企业代表参加。经讨论,大家认为,法院未依法告知上诉权,属于程序违法,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。
结合听证情况,肃北县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,明确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,当事人可以上诉。法院在裁定书中注明“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”,且未依法告知上诉权利、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,属于程序违法,侵害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。
检察建议发出后,法院迅速整改。针对三起案件逐一制作补正裁定,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、上诉法院,在程序上恢复了当事人的权利状态,并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“管辖权异议案件质效提升专项行动”,对近三年案件逐案排查、建立台账、逐一补正;制作格式文书模板,将上诉权告知内容作为必要组成部分纳入文书正文,形成长效机制;组织全员业务培训,重点讲解程序规范等。
2025年8月中旬,老马接到法院的电话,被告知法院已作出补正裁定,明确告知上诉权利。“法院的态度让我觉得权利被尊重了。”另一边,商砼公司合同款纠纷一案实体审理进展顺利,2025年10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支持了商砼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。老马拿到判决书后跟检察官说:“案子判了,我们赢了。看来当初的较真是正确的。”
近期,肃北县检察院陆续回访了三家涉案企业。某建设公司负责人告诉检察官:“我们常年在外地施工,最怕管辖权问题扯皮。现在法院给我们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上都有了明确的上诉权利告知,心里有底了。”
据了解,2025年,肃北县检察院共办理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6件,其中4件涉及程序违法问题。通过类案监督、检察建议、公开听证等方式,推动法院建立健全管辖权异议案件办理规范、电子送达权利告知核查机制等多项长效机制。(本报全媒体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杨晶)